张长海律师亲办案例
扒火车撬车门盗窃货物,律师辩护判刑十三年
来源:张长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9
浏览量:429

——朱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6年12月27日,朱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弟弟朱XX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朱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朱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师XX、朱XX伙同董XX(在逃)窜至港口至公庄车站间,扒上一列运行货车,由被告人师XX用钳子打开一盖车的车门,从中盗窃人造革提包5箱,每箱6个,共计30个,每个价值42元,共计价值1260元。破案后,追回人造革提包三个,随案。

二、1995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师XX、朱XX伙同董XX、张XX、张XX、张XX、张XX(均在逃)窜至港口至公庄车站间,扒上一列运行货车,从中盗窃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五三四工厂生产的87式空军棉大衣,52箱,每箱5件,共计260件,每件181.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7190元,破案后,追回棉大衣74件,已交西安西站货运安全室。

……。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朱XX目无国法,结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将被告人朱XX、朱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朱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被告人朱XX认罪悔罪态度好。

二、被告人朱XX有具体的悔罪自新的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朱XX在本案中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加上被告人朱XX在本案中未参加分赃,赃物已全部追回。因此,请法庭在合议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朱XX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朱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朱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朱XX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加上被告人朱XX在本案中未参加分赃,赃物已全部追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朱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朱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9月3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朱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朱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侦察预审案卷材料,并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姚XX,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朱XX认罪悔罪态度好。

本案被告人朱XX在公安机关对其审查时能够交待自己的盗窃行为和罪行,较好的配合了公安机关的工作。

二、本案被告人朱XX有具体的悔罪自新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朱XX被抓获后,能够积极揭发别人的犯罪事实,对公安机关今后的侦察工作有较大的帮助,这表明本案被告人朱XX的认罪悔罪行为和态度是诚恳的。

鉴于以上法律事实,辩护律师建议法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本案被告人朱XX的以上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能够从轻定罪量刑,以体现坦白从宽的政策,给本案被告人朱XX一个认罪改过的机会。

本案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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