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海律师亲办案例
收购转卖赃物6万余元,辩护成功获判缓刑
来源:张长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5
浏览量:466

——王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1221,委托人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堂哥王XX所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委托人王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随后,办案律师案件移交法院时前往办案法官处递交了为被告人王XX进行辩护的法律手续,领取了被告人王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115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XX、阮XX、李XX、万XX、马X(现在逃)经预谋后,驾车行至西安铁路局XX火车站西段货场,盗窃中铁XX局电务工程公司包西项目部施工存放的鎂铜合金承力索(电连接线)920,净重1007公斤,单价每公斤64.81元,合计价值65263.67元。随后由马X、万XX联系王XX进行销赃,被告人王XX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同意以每公斤49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同时积极联系被告人李XX,以每公斤54元的价格将赃物转卖给李XX,被告人李XX同样在明知王XX等人送来的铜线是赃物的情况下进行了收购。……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阮XX、李XX、万XX盗窃铁路物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李XX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被告人王XX 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XX、阮XX、李XX4人犯盗窃罪,被告人李XX、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王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王XX涉入本案犯罪有着具体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原因。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王XX所犯的罪行,但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在辩护观点中抓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的特点进行陈述,防止本案被告王XX被同案的其他抢劫重犯牵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抓住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被告王XX获得法院较轻刑罚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本案被告王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1118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王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本案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王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王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虽然本案被告人王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没有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本案的全部案情,只交代了部分事实。但是,经过律师的思想动员工作,使本案被告人王XX在今天的庭审中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了全部如实的交代,并且与本案的全部证据基本吻合。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王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其本人通过家属已向法庭缴纳了罚金,也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王XX涉入本案犯罪有着具体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原因。

本案被告人王XX原是一个农民,因子女多,负担重,家庭生活困难,被迫从苏北的农村来到西安打工挣钱。因自己年龄很大,无法找到适合的打工岗位。但是沉重的家庭负担需要自己还要在城里挣钱养家。没有办法,只好另找出路。做个任何的一个小生意都要有本钱,没有本钱只好干城市里最不需要本钱的收购废品的活儿。买个架子车,兜里有个一、二百块钱,走街串巷收到破烂就可以维持干下去。平时本案被告人王XX就拉着架子车,在自己居住的鱼化寨村周围走街串巷收购废品。运气好,收到的废品利润高的还能赚些钱,运气不好,有时连饭钱都挣不回来。久而久者,生活的重担加上自己错误的认识,致使本案被告人王XX就逐渐滋生出要发财的强烈欲望。所以,当本案的犯罪分子将盗窃来的东西要联系卖给他的时候,他就自然而然丧失了对犯罪分子的抵抗力,在非法暴利的引诱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看守所会见中,被告人王XX对自己收购赃物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并明确表示自己今后一定要遵守法律,以后不再触犯法律,真实而诚恳的悔罪被告人王XX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要求给自己一次机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王XX所犯的罪行,但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总之,本案被告人王XX无论从自愿认罪,还是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方面,均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敬请法庭对此予以认真考虑,以给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走向社会的机会。被告人王XX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既辜负了亲人对自己的期望,又使自己失去自由。被告人王XX的家属也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家庭不能完整十分伤心,但仍希望被告人依法认罪、悔罪,从新做人,争取好的表现,以早日回到家人的身边。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王XX也依法当庭认罪,想重新做人,可以认定有悔罪的情节。我国刑法的目的主要是改造和挽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理,在我发言的最后,被告人王XX的家人委托辩护人向法官和检察官求情,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他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对本案被告人XX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刑罚,给被告人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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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海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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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长海
  • 执业律所: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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