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海律师亲办案例
帮忙装车构成盗窃共犯,律师辩护判处缓刑
来源:张长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5
浏览量:440

——史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916XX(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父亲史XX所犯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其父亲史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史XX是在被骗进入盗窃现场,因拒绝参与盗窃,在等候回家时,同乡们在现场将赃物装车时帮助了装车,被牵连为盗窃共犯。该起案件盗窃价值23182.97元,该案在案有十三名案犯,现该案已在检察院起诉阶段。       

在案件已送至法院时,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史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史XX涉嫌参与的这一起盗窃案件是这样陈述的。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35,被告人陆XX、何XX、史XX、董XX、史XX、李XX、史XX、史XX携带手电、单轨车、梯子、剪线钳、蛇皮袋等作案工具窜入宝中线西山隧道内盗窃备用照明电线长安牌BV507芯×1.83电缆71,每米价值人民币16.23元;长安牌BV5019芯×1.83电缆668,每米价值人民币32.98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3182.97元,装了9袋。转脏时,被告人陆XX、史XX被守候在洞外的XXXX公安处民警抓获,其他被告人逃跑,后相继投案自首。扣押的工具对讲机1部、手电2把、剪线钳1把随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参与盗窃一次,价值人民币23182.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陆XX、李X、何XX、史XX、董XX、王XX、李XX、史XX、史XX、李XX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XX、史XX、董XX、王XX、李XX、史XX、史XX、李XX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X、何XX、董XX、史XX、李XX、史XX、王XX、李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史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被告人史XX做犯罪情节明显较轻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史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史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史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三、本案被告人史XX自愿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人史XX和家属自愿和积极争取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

五、本案被告人史XX本人有一定的特殊情况。请求法庭考虑能否予以判处缓刑的刑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史XX在本案中系从犯、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和家属自愿和积极争取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加上当地农民劳务输出、生产力发展和安定团结的需要。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能够考虑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对本案被告人史XX的刑罚处罚,予以判处缓刑的刑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史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评析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史XX系从犯、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和家属自愿和积极争取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加上当地农民劳务输出、生产力发展和安定团结的需要等理由,成功为被告人史XX争取到判处较轻的刑罚。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史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1120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史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史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史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史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史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史XX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本案案卷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史XX的行为,与本案的几个从犯相比也明显较轻。他只参与了一起犯罪,他虽然被骗来到犯罪现场,但是在开始时并未直接参加犯罪,还想退出走人。但是碍于本村人的情面,在最后参与了帮忙收拾电线和将电线装到蛇皮袋子里。其参与犯罪的程度和情节与他人相比明显较轻。

三、本案被告人史XX自愿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史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自愿主动认罪悔罪。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史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四、本案被告人史XX和家属自愿和积极争取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

在在本案开庭前,本案被告人和家属已向法庭多次表态和请求,自愿和积极争取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23182.97元。也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也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五、本案被告人史XX本人有一定的特殊情况。请求法庭考虑能否予以判处缓刑的刑罚。

根据甘肃省华亭县XXXXXX村委会的证明,本案被告人史XX本人系一个专门从事建筑劳务输出的工头,常年在宝鸡、平凉和本县一带从事建筑包工,手下经常带领本村和周围农村的三、五十个民工干活。现在本案被告人史XX因参与本案犯罪等待判决,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史XX在本案中系从犯和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史XX的认罪态度较好,为了促进当地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安定团结。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能否予以判处缓刑的刑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史XX在本案中系从犯、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和家属自愿和积极争取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加上当地农民劳务输出、生产力发展和安定团结的需要。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能够考虑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对本案被告人史XX的刑罚处罚,予以判处缓刑的刑罚。

      

被告人史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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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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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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