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海律师亲办案例
运输海洛因49克,律师辩护判刑九年
来源:张长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5
浏览量:379

——孙X运输毒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1127,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孙X
委托,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孙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从委托人孙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孙X是因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被拘留、逮捕的。现已经被公安机关关押在XXX看守所。该案现已处在侦察阶段。委托人孙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儿子犯罪嫌疑人孙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该案被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后。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孙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52821时许,XXXXX民警在K1004次列车进行毒品查缉工作时,发现该车5号车厢2号下铺的被告人孙X形迹可疑,即对其进行盘问审查,当场查获其藏匿在2号中铺床垫下的外用“藿香正气口服液”盒子包装,内用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后经称量净重为49,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23时许,被告人孙X协助民警在西安火车站广场德克士餐厅将前来接毒品的被告人余XX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利用旅客列车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X在被抓获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余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孙X运输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孙X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孙X在本案中有立功行为,同时通过自己的口供与本案的第二被告相配合,共同为公安机关证明和锁定本案的上线,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二、本案被告人孙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孙X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被告人孙X所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五、本案被告人孙X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六、本案被告人孙X是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孙X确有立功行为。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依法应该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又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中确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本人不具备自己出资进行毒品犯罪的能力,也没有其他否定本案被告人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证据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孙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孙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案被告孙X接到以上判决后没有上诉。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1120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孙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孙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孙X在本案中有立功行为,同时通过自己的口供与本案的第二被告相配合,共同为公安机关证明和锁定本案的上线,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本案的起诉书明确认定,被告孙X在本案的侦察阶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的第二被告,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依法应该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同时,被告孙X还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上线,与本案第二被告的供词相配合,共同为公安机关锁定了本案的上线,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二、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孙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孙X在民警刚刚进行检查时,就自愿认罪。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均自愿对自己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孙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

同时,我们也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也要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量刑时,要考虑到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海洛因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更加体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五、本案被告人孙X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由于本案被告人孙X本人所在的四川省是我国毒品的重灾区,本案被告人孙X本人也是毒品的直接受害人。由于其被上线引诱吸毒,本案被告人孙X被迫接受上线指使为其运输毒品。因此,本案被告人孙X本人及其家庭也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六、本案被告人孙X是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

1、根据本案被告人孙X的口供证实,本案被告孙X是受上线老板的指使,携带毒品到西安给下线的。同时,本案案卷材料中没有相反的和否定本案被告以上供述的其他证据。同时,本案证据证实,本案被告孙X确实揭发了上线老板的姓名、地址等线索,但是公安机关未能抓获。

2、根据本案被告人孙X的口供证实和本案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本人尚未参加工作,其经济能力极差,根本不具备自己出资进行毒品犯罪的能力。因此,本案被告人孙X不可能是本案毒品的所有权人,不可能是该批毒品的真正的老板,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只能是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

根据最高院在大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律师建议本案法庭能够考虑到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情况复杂多样性的特点。能够考虑到本案毒品犯罪没有其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重情节。能够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确属受指使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能够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的真实情况。谨慎地、全面地对本案被告人的以上情况进行认定。从“教育挽救”的方针出发,能够认定本案被告人确属是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能够对本案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法处罚。给本案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使本案被告人经过长期的劳动改造,走上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道路。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孙X确有立功行为。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依法应该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又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中确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本人不具备自己出资进行毒品犯罪的能力,也没有其他否定本案被告人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证据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孙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法处罚。

被告人孙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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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长海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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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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